離婚時财産分割的情況有很多:
(1)夫妻共同财産,一般應均等分割。無過錯方可适當多分。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産,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财産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财産抵償另一方。
(3)一方以夫妻共同财産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财産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财産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夥财産一半價值的補償。
(4)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财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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