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微傷屬于行政案件,對于肇事者可以治安拘留或罰款。民警對傷害案件一般可以進行調解,并且警察的辦案期限是一個月,期間調解以兩次為限,不能久調不決。
對于輕微傷派出所不處理地情況,可以要求派出所出具處理結果,如果不出具,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反映,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起訴派出所行政不作為。如果派出所出具結果,如果對結果不服,同樣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對于打人者,可以要求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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