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行政程序進行的協議離婚,由民政部門主管。具體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市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内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