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商業銀行職務犯罪罪名有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币;以假币換取貨币罪;僞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罪;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違法發放貸款罪;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洗錢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383條,對犯貪污、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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