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監督和指導全國的律師工作和法律顧問工作,管理社會法律服務和在華設立的外國(境外)律師;
2、監督和指導全國公證和公證業務活動,負責委托港澳地區律師辦理在内地使用的公證事務;
3、指導全國的人民調解和助理員工作;
4、管理部直屬的高等政法院校,指導全國的中等、高等法學教育工作和法學理論研究工作;
5、組織參加聯合國有關預防犯罪領域的會議和活動,承辦聯合國有關對口部門的往來業務,組織參加國際有關人權問題的法6、律研讨和交流活動、開展間的法律交流與合作;
7、參加與外國簽訂協助協定的談判,負責國際協助協定執行的有關事宜;
8、參與國家立法工作,組織領域人權問題研究;
9、監督大型監獄、勞動教養場所國有資産的保值增值,管理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産;
10、指導全國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協助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廳(局)領導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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