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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可以用掃描件簽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4 13:22:39

合同可以用掃描件簽嗎?網絡時代,通過線上往來傳輸蓋章掃描件所簽署的合同越來越常見了,但因不存在雙方均在同一份合同蓋章的原件,所以雙方最終持有的均系合同掃描件,關于手中這份“合同掃描件”的司法效力該如何界定呢?,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合同可以用掃描件簽嗎?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合同可以用掃描件簽嗎(掃描簽署的合同能代替合同原件嗎)1

合同可以用掃描件簽嗎

網絡時代,通過線上往來傳輸蓋章掃描件所簽署的合同越來越常見了,但因不存在雙方均在同一份合同蓋章的原件,所以雙方最終持有的均系合同掃描件,關于手中這份“合同掃描件”的司法效力該如何界定呢?

司法實踐中,法院對通過上述形式簽訂的合同效力并不直接進行評價,而是根據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情況,将該合同認定為複印件,并基于舉證責任的分配,從證據方面對該合同的真實性及證明力進行論述。在通過其他證據解決該複印件合同的真實性問題後,可再就該合同效力進行判斷,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約定的無效情形,則該合同即為有效。

案例一

無法提供擔保金額高達3億元的《擔保書》原件,法院拒絕對複印件進行司法鑒定

浙江省交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銘壕集團有限公司保證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案号:(2018)浙民終126号)

該院認為,關于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擔保法律關系的問題。就銘壕公司是否向交投公司出具了案涉《擔保書》及本案是否存在擔保事實,雙方各執一詞。交投公司主張銘壕公司向其出具了案涉《擔保書》,銘壕公司應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但其至今未能提供由銘壕公司出具的《擔保書》原件,其提交的證據目前尚不足以證明銘壕公司曾以書面形式作出相應的擔保承諾,且鐵投公司為鐵投國貿巨額債務提供保證擔保,卻未與其所稱的反擔保人銘壕公司直接進行溝通确認,也與商業慣例不符。因此,關于案涉《擔保書》是否真實存在的事實真僞不明,目前尚難以認定雙方之間存在擔保法律關系。本院考慮到雙方當事人的陳述不可能同時為真,且本案與(2018)浙民終127号交投公司與銘壕公司保證合同糾紛一案是系列案,兩案涉及的訴訟标的額高達近3億元,而交投公司提供的《擔保書》掃描件中外觀上确實可見銘壕公司的公章,本案是否存在僞造公司印章罪、詐騙罪等經濟犯罪嫌疑,應先将本案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交投公司可等待公安機關偵查程序終結後,如本案未涉嫌犯罪,則交投公司可再行提起民事訴訟,故本案目前宜先駁回起訴。原判不屬于錯案。

法院拒絕複印件司法鑒定申請

二審法院中,被擔保方就與銘壕公司提供的鑒定樣本一緻性向原審法院申請進行司法鑒定,鑒于銘壕公司否認曾向交投公司出具過該《擔保書》,而交投公司亦無法提交《擔保書》原件作為鑒定材料,原審法院對其鑒定申請不予準許并無不當。

案例二

法院結合其他證據相互印證認可掃描件合同效力

桑培諺與重慶順翔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田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案号:2018渝01民終6167号)

該院認為,對于桑培諺舉示的2013年8月26日順翔公司與中建五局隧道公司簽訂的合同及法人授權委托書掃描件,順翔公司提出在涉案工程該标段應是另外一份合同,故不認可其真實性。但順翔公司未提交可供反駁的該标段另外一份合同,且桑培諺舉示的2013年8月26日順翔公司與中建五局隧道公司簽訂的合同及法人授權委托書掃描件能夠與2011年12月12日、2012年12月28日、2014年3月11日簽訂的合同及法人授權委托書之間相互印證,故本院依法對該合同及法人授權委托書予以采信。

案例三

當事人事先約定“掃描件發送指定郵箱有效”

中國力源控股有限公司、浙江杉杉鴻志進出口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甯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案号:(2017)浙02民終1577号)

《購銷合同》第十條約定“經雙方簽字蓋章并發送至指定郵箱的合同掃描件有效”

該合同雙方至今沒有蓋有雙方公章的紙質文本,雙方也都沒有提供紙質文本的要求,均認可電子掃描件的效力,這說明雙方約定履行協議相關電子掃描件即為原件,無需另行交付紙質文本。

本院認為,力源公司與鴻志公司簽訂的涉案《購銷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内容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應認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約履行。

綜上,司法實踐中,法院在判斷經線上往來傳輸蓋章掃描的合同的法律效力,會綜合考慮合同中的約定、合同當事人在發生糾紛後對掃描文件效力的認可以及合同當事人的背景等因素。為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建議提前規範防範風險。

對線上往來傳輸蓋章掃描件方式簽署合同的建議

一、避免采用線上往來傳輸蓋章掃描件方式簽署合同

原件(原始證據、直接證據)具有重要的證據能力,原件可直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而傳真件、掃描件則無法完全取代原件的證明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六十九條規定,無法與原件核對的複印件,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如前所述,通過線上往來傳輸蓋章掃描件所簽署的合同,并不存在所謂的“原件”,該複印件合同無法與原件核對,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一旦發生糾紛且向對方主張權利的,持有的經由線上往來傳輸蓋章掃描件方式訂立的合同,對主張的實現存在明顯不利。應舉證證明該複印件合同的真實性,且對方可以我方證據系複印件(易篡改、僞造)為由,不予認可,增加了實際的舉證難度。

二、如無法避免,應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如出于業務需要或特殊情況,必須采用線上往來傳輸蓋章掃描件方式訂立合同,寬善律師建議:

1、事先要求客戶出具紙質電子郵箱地址确認書(加蓋客戶公章),該确認書确認客戶對外進行業務溝通、聯系、磋商、确認合同内容等事項的電子郵箱地址,且客戶明确上述郵箱所發出文件(包含正文或附件),系其真實意思表示,均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

2、雙方于合同中約定“經雙方蓋章并發送至指定郵箱的合同掃描件有效”;

3、保留發貨單、交易單等證明合同履行過程的單證原件;

4、事後要求對方将其加蓋公章的合同書進行郵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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