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于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餘額可以繼承。個人賬戶具有強制儲蓄性質,應屬于個人所有,繼承額按規定一次性支付給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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