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執法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如果派出所執法不公,相對人或利害關系人如不服派出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在60日内向上一級行政機關公安局提起行政複議,也可以直接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9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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