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身證明又叫做未婚證明,法律上的全名叫做“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是證明當事人截止到某個時間是否在民政部門有過婚姻登記的書面證明。
證明由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婚姻登記處開具。
《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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