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一方提出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一方可以起訴至人民法院請求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在離婚訴訟中,若另一方不同意離婚,而不存在法定離婚情形的,人民法院一般判決不予離婚,該訴訟程序一般是三到六個月,第一次判決不離婚後,可待判決書生效六個月之後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決離婚,該程序時間與第一次訴訟時間相一緻,也就是三到六個月,以上時間加起來,一方不同意離婚至少可以拖一年半的時間。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内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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