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後應處理債權、債務等各項分立事宜,包括由原公司編制資産負債表和财産清單,自股東大會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内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内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起90日内,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的擔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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