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内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因此,勞動合同即使已經被履行,仍是可以變更的。即如果用人單位如想變更勞動合同的内容,應提前與勞動者協商,并且要采用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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