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發生的原因在《民法》主要可分為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債的消滅原因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等。
(1)合同。合同是債權産生最主要的原因;
(2)侵權行為;
(3)不當得利;
(4)無因管理。無因管理的含義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和服務的,提供管理和服務的一方有權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費用。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