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開戶單位在規定的現金使用範圍内從開戶銀行提取現金,應當寫明用途,由本單位财會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财務章和法人章,經開戶銀行審核後,予以支付現金。
2、簽發現金支票須符合現金管理規定。收款單位憑現金支票收取現金,須在支票背面加蓋單位公章即背書,同時,收款單位到簽發單位開戶銀行支取現金,應按銀行規定交驗有關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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