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區戶口遷入條件需要符合《公安部關于處理戶口遷移的規定》的基本原則,與市、鎮職工、居民結婚的農村人口,包括上山下鄉知識青年,應在農村參加集體生産勞動,不得遷入市、鎮,其子女也應在農村落戶。對确因長期病殘生活難以自理,農村又無親屬依靠的,可準在市、鎮落戶。市、鎮職工在農村的父、母,不得遷入市、鎮。如确無親屬依靠,生活難以自理,必須到市、鎮投靠子女的,可準予落戶。市、鎮職工寄養在農村的十五周歲以下的子女,或原在農村無親屬照顧的十五周歲以下的子女,可準予在市、鎮落戶。符合國家規定調動的職工及随遷家屬,随職工共同生活的市、鎮吃商品糧人口,和按照國家規定招收、分配的職工、學生,準予落戶。從農村招收的臨時工、合同工、輪換工和亦工亦農人員,其戶口不得遷入市、鎮。縣及縣以下集體所有制職工是農村戶口的,不得轉為吃商品糧人口。社隊工業勞動者,不得轉為吃商品糧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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