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空白處署名的擔責是對借條上僅有一個署名人簽名但未标明署名性質的情形,應盡量查清當事人當時的真實意思,并結合當庭審理時雙方當事人對署名的意見看法,仔細分析證據,從有利于保護持有借條的債權人的角度來客觀公正審查處理糾紛。
【法律依據】
根據《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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