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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的概念?如何定罪量刑?

知識 更新时间:2025-03-01 14:16:37

  概念及其構成。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竊取公私财物的行為。(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權。侵犯的對象,是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動産而言,但不動産上之附着物,可與不動産分離的,例如,田地上的農作物,山上的樹木、建築物上之門窗等,也可以成為本罪的對象。另外,能源如電力、煤氣也可成為本罪的對象。盜竊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權。所有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這裡的所有權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權,但有時也有例外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規定:“盜竊違禁品,按盜竊罪處理的,不計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盜竊違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構成盜竊罪。”盜竊罪侵犯的對象是公私财物,這種公私财物的特征是:(1)能夠被人們所控制和占有。能夠被人們所控制和占有的财物必須是依據五官的功能可以認識的有形的東西。控制和占有是事實上的支配。這種支配不僅僅是單純的物理的有形的支配。有時占有可以說是一種社會觀念,必須考慮到物的性質,物所處的時空等,要按照社會上的一般觀念來決定某物有沒有被占有。有時即使在物理的或有形的支配達不到的場合,從社會觀念上也可以認為是占有。例如,在自已住宅的範圍内一時找不到的手表、戒指,仍沒有失去占有。如沒有回到主人住所和主人身邊習慣的牲畜即使離開了主人的住所,仍屬主人占有。震災發生時,為了暫時避難而搬出去放置在路邊的财物,仍歸主人由有。放養在養殖場的魚和珍珠貝歸養殖人出有。這裡所說的手表、戒指、牲畜、魚等仍可成為盜竊罪侵犯的對象。随着科學技術的發展,無形物也能夠被人們所控制,也就能夠成為盜竊罪侵犯的對象,如電力、煤氣、大哥大碼号等。不能被人們控制的陽光、風力、空氣、電波、磁力等就不能成為盜竊罪侵犯的對象。(2)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這種經濟價值是客觀的,可以用貨币來衡量的,如有價證券等。具有主觀價值(如有紀念意義的信件)及幾乎無價值的東西。就不能成為我國盜竊罪侵犯的對象。盜竊行為人如果将這些無價值的财物偷出去後,通過出售或交換,獲得了有價值的财物(相當于銷贓數額),且數額較大,則應定盜竊罪。(3)能夠被移動。所有的動産和不動産上的附着物都可能成為盜竊罪侵犯的對象。如開采出來的石頭,從自然狀态下運回的放在一定範圍内的砂子,放在鹽廠的海水,地上的樹等。不動産不能成為盜竊罪侵犯的對象,盜賣不動産,是非所有人處理所有權,買賣關系無效,屬于民事上的房地産糾紛,不能按盜竊罪處理。(4)他人的财物。盜竊犯不可能盜竊自己的财物,他所盜竊的對象是“他人的财物”。雖然是自己的财物,但由他人合法占有或使用,亦視為“他人的财物”。如寄售、托運、租借的物品。但有時也有這種情況,由自己合法所有、使用、處分的财物,也應視為:“他人的财物”。如在主人的店裡出售物品的雇員在現實中監視、控制、出售的物品,倉庫管理員領取的庫存品,旅客借用旅館的電視等。遺忘物是遺忘人丢失但知其所在的财物,大多處于遺忘人支配力所及的範圍内,其所有權或占有權仍屬于遺忘人,亦視為“他人的财物”,遺失物是失主丢失而又不知其所在的财物。行為人拾得遺失物,應按《民法通則》處理,一般不構成犯罪,無主物是被所有人抛棄的财物、無人繼承的遺産等。占有無主物,不構成犯罪。被人抛棄的财物歸先占者所有。占有無人繼承的遺産應退還給國家或集體。埋藏物、隐藏物不是無主物。根據《民法通則》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歸國家所有。”盜掘墓葬,盜取财物數額較大,以盜竊罪論處。《文物保護法》規定:“私自挖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以盜竊論處。”(5)一些特殊的财物盡管具備上述四個特征,仍不能成為盜竊對象。如槍支、彈藥,正在使用的變壓器等。不同的财物或同一财物處于不同的位置、狀态,它所表現的社會關系不同,作為犯罪對象時,它所代表的犯罪客體也不同。如盜竊通訊線路上的電線構成破壞通訊設施罪,盜竊倉庫中的電線則構成盜竊罪。因為前者的直接客體是通訊方面的公共安全,而後者的直接客體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權。盜竊槍支、彈藥則構成盜竊槍支、彈藥罪,不構成盜竊罪。因為它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6)盜竊自己家裡或近親屬的财物,根據《解釋》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确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在處理時也應同在社會上作案有所區别。近親屬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盜竊近親屬的财物應包括盜竊分居生活的近親屬的财物,盜竊自己家裡的财物,即包括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的财物,也包括盜竊共同生活的其他非近親屬的财物。家庭成員勾結外人盜竊自己家裡的或近親屬的财物,屬于共同盜竊行為。構成盜竊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種情況對家庭成員也要與社會上其他同案犯區别對待。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竊取公私财物的行為。所謂秘密竊取,是指行為人采取自認為不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經手者發覺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為。其具有以下特征:(1)秘密竊取是指在取得财物的過程中沒有被發現,是在暗中進行的。如果正在取财的過程中,就被他人發現阻止,而仍強行拿走的,則不是秘密竊取,構成犯罪,應以搶奪罪或搶劫罪論處,如果取财時沒有發覺,但财物竊到手後即被發覺,爾後公開攜帶财物逃跑的,仍屬于秘密竊取,要以盜竊論處;如果施用騙術,轉移被害人注意力,然後在其不知不覺的情況下取走财物的仍構成秘密竊取;如果事先乘人不備,潛入某一場所,在無人發現的過程中秘密取财的,也為秘密竊取。(2)秘密竊取是針對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經手人而言的,即為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經手人沒有發覺。在竊取财物的過程中,隻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經手人沒有發覺,即使被其他人發現的,也應是本罪的秘密竊取。(3)秘密竊取,是指行為人自認為沒有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經手人發覺。如果在取财過程中,事實上已為被害人發覺,但被害人由于種種原因未加阻止,行為人對此也不知道被發覺,把财物取走的,仍為秘密竊取。如果行為人已明知被他人發覺即使被害人未阻止而仍取走的,行為帶有公然性,這時就不再屬于秘密竊取,構成犯罪的也而據其行為的性質以搶奪罪或搶劫罪論處,至于其方式則多種多樣,有的是采取撬鎖破門、打洞跳窗、冒充找人等人室盜竊;有的是在公共場所割包掏兜、順手牽羊進行盜竊;等等。但不論其形式如何,隻要其本質上屬于秘密竊取,就可構成本罪的盜竊行為。秘密竊取的公私财物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或者雖然沒有達到數額較大但實行了多次盜竊的,才能認定為犯罪。如果沒有達到數額較大且盜竊次數亦沒有達到多次,則不能構成本罪。數額較大一般是指實際竊取了數額較大的财物。行為人沒有實際取得财物,即盜竊未遂,一般情況下不應以犯罪處理。但如果以盜竊巨款、珍費文物等貴重物品為目标,潛人銀行、博物館等盜竊未遂的,仍應認為構成本罪未遂而追究其刑事責任。所謂數額較大,根據《解釋》之規定,是指個人盜竊公私财物價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所謂多次,是指在一定時間内即1年内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3次以上。根據本條規定,構成盜竊犯罪要以盜竊數額達到較大或者次數達到多次,否則就不構成犯罪。但根據《解釋》第6條第1項的規定,盜竊公私财物接近"數額較大"的起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仍可以追究刑事責任:(1)以破壞性手段盜竊造成公私财産損失的,(2)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财物的,(3)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這實為擴大解釋,應注意把握。 (三)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能構成。對主體的修改是對本罪修改的重要内容。依原刑法,已滿l4歲不滿16歲的少年犯慣竊罪、重大盜竊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本法取消了此規定。(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盜竊罪故意的内容包括:(1)行為人明确地意識到其盜竊行為的對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行為人隻要依據一般的認識能力和社會常識,推知該物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至于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誰,并不要求行為人有明确、具體的預見或認識。如放在宿舍外的自行車,河中一群暫時無人看管的鴨子,客車行李架上的行李等。如果行為人過失地将他人的财物誤認為是自己的财物取走,在發現之後予以返還的,由于缺少故意的内容和非法占有的意圖,不成立盜竊罪;(2)對盜竊後果的預見。如進人銀行偷保險櫃,就意圖盜竊數額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财物。進入博物館就意圖偷文物。這樣的犯意,表明了盜竊犯意圖給社會造成危害的大小,也就表明了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根據主客觀相一緻的原則,《解釋》規定:“盜竊未遂,情節嚴重的,如數額較大的财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等為盜竊目标的,府當定罪處罰。”非法占有不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為第三者或集體占有。對非法竊取并占為己有的财物,随後又将其毀棄、贈予他人或者又被他人非法占有的,系案犯對财物的處理問題,改變不了其非法侵犯财産所有權的性質,不影響盜竊罪的成立。如果對某種财物未經物主同意,暫時挪用或借用,無非法占有的目的,用後準備歸還的,不能構成盜竊罪。構成其他犯罪的,可以将這一情況作為情節考慮。有一些偷汽車的案件即屬此種情況。

  認定(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對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為的、因受災生活困難偶爾偷竊财物的、或者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分贓甚微的,可不作盜竊罪處理,必要時,可由主管機關予以适當處罰。把偷竊自己家電或近親屬财物的行為與社會上的盜竊犯罪行為加以區别。《解釋》規定,對此類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确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在處理時也應同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别。根據《解釋》的規定,盜竊公私财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但情節輕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為犯罪處,。" l、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作案的;2、全部退贓、退賠的;3、主動投案的;4、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者獲贓較少的;5、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二)盜竊既遂與未遂關于盜竊罪的既遂标準,理論上有接觸說、轉移說、隐匿說、失控說、控制說、失控加控制說。我們主張失控加控制說,即盜竊行為已經使被害人喪失了對财物的控制時,或者行為人已經控制了所盜财物時,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與行為人的控制通常是統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為人的控制。但二者也存在不統一的情況,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為人并沒有控制财物,對此也應認定為盜竊既遂,因為本法以保護合法權益為目的,既遂與未遂的區分到底是社會危害性的區别。就盜竊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喪失了對财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為人沒有控制财物,但隻要被害人失去了對财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盜竊既遂,沒有理由以未遂論處。例如,行為人以不法占有為目的,從火車上将他人财物扔到偏僻的軌道旁,打算下車後再撿回該财物。又如,行為人讓不法占有為目的,将他人放在浴室内的金戒指藏在隐蔽處,打算日後取走。在這種情況下,即使行為人後來由于某種原因沒有控制該财物,但因為被害人喪失了對财物的控制,也應認定為盜竊既遂,而不能認定為未遂。所應注意的是,在認定盜竊罪的既遂與未遂時,必須根據财物的性質、形态、體積大小、被害人對财物的占有狀态、行為人的竊取樣态等進行判斷。如在商店行竊,就體積很小的财物而言,行為人将該财物夾在腋下、放人口袋、藏入懷中時就是既遂;但就體積很大的财物而言,隻有将該财物搬出商店才能認定為既遂。再如盜竊工廠内的财物,如果工廠是任何人可以出入的,則将财物搬出原來的倉庫、車間時就是既遂;如果工廠的出入相當嚴格,出大門必須經過檢查,則隻有将财物搬出大門外才是既遂。又如間接正犯的盜竊,如果被利用者控制了财物,即使利用者還沒有控制财物,也應認定為既遂。在我們看來,一概以行為人實際控制财物為既遂标準的觀點,過于重視了行為人的主觀惡性,但輕視了對合法權益的保護;過于強調了盜竊行為的形式,但輕視了盜竊行為的本質。(三)本罪與他罪和違法行為的界限l、盜竊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價值數額不大,但是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本法第l24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盜竊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的,擇一重罪處罰。2、盜竊使用中的電力設備,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電力設備罪的,擇一重罪處罰。3、為盜竊其他财物,盜竊機動車輛當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盜機動車輛的價值計人盜竊數額;為實施其他犯罪盜竊機動車輛的,以盜竊罪和所實施的其他犯罪實行數罪并罰。為實施其他犯罪,偷開機動車輛當犯罪工具使用後,将偷開的機動車輛送回原處或者停放到原處附近,車輛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實施的犯罪從重處罰。4、為練習開車、遊樂等目的,多次偷開機動車輛,并将機動車輛丢失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在偷開機動車輛過程中發生交通肇事構成犯罪,又構成其他罪的,應當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實行數罪并罰;偷開機動車輛造成車輛損壞的,按照本法第275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偶爾偷開機動車輛,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認為是犯罪。5、實施盜竊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損毀的,以盜竊罪從重處罰:又構成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從重處罰;盜竊公私财物未構成盜竊罪,但因采用破壞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損毀數額較大的,以故意毀壞财物罪定罪處罰。盜竊後,為掩蓋盜竊罪行或者報複等,故意破壞公私财物構成犯罪的,應當以盜竊罪和構成的其他罪實行數罪并罰。6、盜竊技術成果等商業秘密的,按照本法第219條的規定定罪處罰。7、使用投毒、爆炸方法偷魚的犯罪性質問題。如果是出于盜竊的目的,毒死或炸死較大數量的魚,将其偷走,未引起其他嚴重後果的,應定為盜竊罪;如果不顧人畜安危,向供飲用的池塘中投放大量的劇毒藥物,或者向堤壩、其他公共設施附近的水性中投擲大量炸藥,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緻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大損失的,應定投毒罪或爆炸罪;如果是為了偷魚或挾私報複,向魚塘内投放大量劇毒藥物,嚴重污染水質,毒死整塘的魚,使集體的或個人承包的養魚生産遭到嚴重破壞,損失修重的,應定破壞生産經營罪,同時還應查明毒物或炸薊的來源,抑牽連犯有其他罪的,則應從一重罪懲處。8、盜伐林木的犯罪性質。違反保滬森林法規,秘密地盜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情節嚴重的,因為本法分則另有規定,構成盜伐林木罪,不以盜竊罪論處;如果不是盜伐生長中的林木,而是盜竊已經采伐下來的木料的,或者偷砍他人房前屋後、自留地上種植的零星樹木數額較大的,則應構成盜竊罪。9、對盜竊珍貴文物的,如果僅屬竊取,應定盜竊罪;在盜竊過程中破壞珍貴文物、名勝古迹的,可以按盜竊罪或者破壞珍貴文物、名勝古迹罪中的一重罪從重處罰。l0、盜竊墓葬,竊取數額較大的财物,應以盜竊罪論處;雖未竊得财物或竊得少量财物的,如情節嚴重,也應以盜竊罪論處;如果竊取少量财物,情節輕微的,可由公安機關酌情給予治安處罰,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應依本法第328條之規定。11、故意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或公文、證件、印章的,因盜竊的是刑法規定的特定對象,故依法應定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罪或盜竊公文、證件、印章罪,不以盜竊罪論;如果在盜竊到的手提包中意外地發現放有槍支、彈藥,因無盜竊槍支、彈藥的故意,仍應以盜竊罪論處;如果盜竊拎包後發現内有槍支、彈約而又私藏的,則構成私藏槍支、彈藥罪。l2、盜竊鐵路線上行軍設備的零件、部件或者鐵路線上的器材,危及行車安全,構成犯罪的,根據1990年9月7日通過的《鐵路法》的規定,以破壞交通設備罪論處。l3、竊取支票騙兌現金或者騙購物品的犯罪性質。竊取他人購買的旅行支票,摹仿失主簽字,騙兌現款或者騙購物品的,竊取單位蓋過章的空白支票,填寫收款單位和金額,騙購物品的,如果數額較大,一般構成盜竊罪。行為人雖然使用了欺騙手段,但他采用秘密竊取手段取得支票是決定性的,而兌現或購物是繼續完成盜竊行為,最終受損失的是丢失支票個人或單位。所以,仍應構成盜竊罪,而不構成票據詐騙罪。如果盜竊犯勾結他人冒充簽發支票的個人或單位人員去兌現或購物的,後者如果知道支票是偷來的,構成盜竊罪的共犯;如果不知道支票是偷來的,他冒名頂替,虛構事實,采用欺騙方法占有财物則可定為票據詐騙罪。14、根據本法第210條第1款規定,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條的規定定罪處罰。15、根據本法第253條第2款規定,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隐匿、毀棄郵件、電報而竊取财物的,依照本條的規定即本罪定罪從重處罰。16、參照最高人民檢察院1989年9月15日《關于非郵電工作人員非法開拆他人信件并從中竊取财物案件定性問題的批複》之規定,非郵電工作人員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并從中竊取少量财物,或者竊取彙票、彙款支票,騙取彙兌款數額不大的,依照刑法關于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規定,從重處罰。非郵電工作人員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并從中竊取少量财物數額較大的,應按照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依照刑法關于盜竊罪的規定從重處罰。17、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根據本法第196條第3款規定,應以盜竊罪治罪。盜竊數額應當根據行為人盜竊信用卡後使用的數額認定。 

  處罰根據本條規定,本罪有4個量刑幅度,即:1、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所謂“數額較大”,根據《解釋》是指個人盜竊公私财物價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其數額較大的起點為25份。另外,根據《解釋》第9條第1款規定,盜竊國家三級文物的,亦應依本幅度量刑即處3年以下有朔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判處罰金,根據《解釋》第7條規定,應當在1千元以上盜竊數額的2倍以下判處罰金;對于依法應當判處罰金刑,但沒有盜竊數額或者無法計算盜竊數額的犯罰分子,應當在1千元以上10萬元以下判處罰金(下同)。2、犯本罪,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處罰金。所謂情節嚴重,是指數額巨大或者其他嚴重情節。所謂數額巨大,根據《解釋》,是指個人盜竊公私财物價值人民币5千元至2萬元以上。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其數額巨大的起點為250份。其他嚴重情節,是指除數額巨大以外的其他嚴重情節。根據《解釋》第6條第3項之規定,盜竊數額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1)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2)盜竊金融機構的;(3)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4)累犯;(5)導緻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6)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7)盜竊生産資料,嚴重影響生産的;(8)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另外,根據《解釋》第9條第l款之規定,盜竊國家二級文物的,亦應依本幅度最刑即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3、犯本罪,情節特别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情節特别嚴重,是指數額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嚴重情節。所謂“數額特别巨大”,根據《解釋》是指個人盜竊公私财物價值人民币3萬元至10萬元以上。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其數額特别巨大的起點為2500份,其他特别嚴重情節,是指除數額特别巨大以外的其他特别嚴重情節,根據《解釋》第6條第3項之規定,盜竊數額達到“數額巨大”的起點,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其他特别嚴重情節”:(1)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2)盜竊金融機構的;(3)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4)累犯;(5)導緻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6)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7)盜竊生産資料,嚴重影響生産的;(8)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另外,根據《解釋》第9條第1款規定,盜竊國家一級文物的,亦要依本幅度量刑即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4、犯本罪,具有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别巨大或者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财産。所謂盜竊金融機構,是指盜竊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戶的資金等,如儲戶的存款、債券、其他款物,企業的結算資金、股票,不包括盜竊金融機構的辦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為。根據《解釋》第9條第3款規定:“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主要是指盜竊國家一級文物後造成損毀、流失,無法追回;盜竊國家二級文物3件以上或者盜竊國家一級文物1件以上并具有該解釋第6條第3項第1、3、4、8目規定情形之一的行為。5、在共同盜竊犯罪中,各共犯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實施了共同的犯罪行為,應對共同盜竊行為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負責。審理共同盜竊犯罪案件,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對各被告人分别作出處理:(1)對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盜竊的總數額處罰;(2)對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共同盜竊的數額處罰。(3)對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共同盜竊的數額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本法第?7條第2款的規定,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6、對于依法應當判處罰金刑的盜竊犯罪分子,應當在一幹元以上盜竊數額的二倍以下判處罰金;對于依法應當判處罰金刑,但沒有盜竊數額或者無法計算盜竊數額的犯罪分子,應當在一幹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判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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