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内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5年;因不動産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内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内容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産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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