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購公房和商品房在交易方式、價格、相關政策方面都有所不同。
已購公房是指城鎮職工根據國家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定,按照成本價購買的公有住房;依照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保障政策購買的經濟适用住房。
商品房是指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具有經營資格的房地産開發公司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後經營的住宅均按市場價出售;商品房可以在市場上自由交易,而且不受政策限制。
法律依據: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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