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業務招待費的範圍,在業務招待費的範圍上,不論是财務會計制度還是新舊稅法都未給予準确的界定。在稅務執法實踐中,通常将業務招待費的支付範圍界定為餐飲、香煙、水、食品、正常的娛樂活動等産生的費用支出。稅法規定,企業應将業務招待費與會議費嚴格區分,不得将業務招待費擠入會議費。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差旅費、會議費、董事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在業務招待費用核算中要按規定的科目進行歸集,如果不按規定而将屬于業務招待費性質的支出隐藏在其他科目,不允許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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