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執行标的包括以下幾種:
民事執行分為财産執行和人身執行。财産執行是以債務人所有的物或者有财産價值的權利為執行标的。人身執行是以人的身體或者債務人的自由權為執行标的。
1、财産執行的執行标的有兩類,一類是财産(包括有體物和無形财産權),一類是可以替代的行為。
2、人身執行的執行标的:在現代法制國家,僅允許在例外情況下以人身為執行标的,包括:
(1)人的身體。對于交出子女的執行根據,可以用直接強制方法,将該子女交給債權人。
(2)人的自由。我國法律采國外立法例,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尤其是不可以替代的行為),允許以人的自由權為執行标的,采取拘傳、拘留、限制出境、罰款等間接執行措施。
法律依據:
1993年我國《最高院意見》第254條規定:“強制執行的标的應當是财物或者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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