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現金捐贈,新會計準則記入“營業外收入”科目。按稅法規定,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産無需交所得稅,但前提條件是接受捐贈的資産不能進入成本費用,不能作為扣除項目。按照會計制度規定,消耗原材料等應該進入成本或費用,這樣導緻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增加一部分。計算繳納所得稅時,會計利潤就必須調整為應納稅所得額。為了将不允許扣除項目調整出去,企業應該在接受捐贈時就将此部分計算出來需納稅調整的金額,需調整金額與稅率的乘積即為“遞延稅款”科目應反映的金額,以備将來交納時沖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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