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在經過一段時間的經營後,或因為預定的存續期限已滿,或因為合夥人之間産生無法解決的糾紛,或因為合夥的目的未能達到,合夥人無意經營下去,經合夥人一緻同意,可宣告中止營業,辦理清算手續。合夥清算過程中,每個合夥人對合夥債務都負無限連帶責任,共同發擔經營盈虧。
合夥企業清算程序可分以下四個步驟:
1、變賣企業資産;
2、确認清算損益、支付清算費用;
3、收回債權、清償債務;4、分配剩餘資産。
法律依據:
《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二條,合夥人的自有财産不足清償其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夥人可以以其從合夥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财産份額用于清償。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夥人的财産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夥人,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夥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将該财産份額轉讓給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為該合夥人辦理退夥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夥人相應财産份額的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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