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為保證 (工程名稱)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發包人和承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經協商一緻,簽訂工程質量保修書。承包人在質量保修期内應按照有關規定及雙方約定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質量保修範圍
質量保修範圍包括 工程以及雙方約定其他項目。具體質量保修範圍,雙方約定如下:
(1)
(2)
(3)
3 質量保修期
2.1 質量保修期從工程實際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2.2 雙方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約定本工程質量保修期如下:(1)裝飾裝修工程為: 年;
(2)其他項目為: 年。
3 質量保修責任
3.1 屬于保修範圍的項目,承包人應在接到通知後的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約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發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保修。
3.2 發生緊急搶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後,應立即到達事故現場搶修。
3.3 在國家規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應确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安全和質量。凡出現其質量問題,由設計單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應立即實施保修。
3.4 質量保修完成後,由發包人組織驗收。
4 質量保修費用
質量保修費用及相關的損害賠償費,由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
公司保修期---年 質保金:----元
5 質量保證金
質量保證金的使用、約定、支付、返還與本合同的質量保證金中賦予的約定一緻。
6 其它
6.1 雙方約定的其它工程質量保修事項:
6.2 本工程質量保修書,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驗收前簽署,作為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滿。
發 包 人 (公章): 承 包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簽字): 法定代表人 (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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