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理由如下:
1、根據國稅總局納稅服務司解釋,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内的免征個稅。
2、勞動合同到期後不再續簽支付的經濟補償不應界定為補償金,對這部分收入按照規定應該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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