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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dt是怎麼被盜的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3-22 12:38:17

一、USDT是什麼?

比特币從一個小衆概念變得越來越為人熟知,使得“區塊鍊”的相關概念越來越熱,很多人不懂區塊鍊,但是抱着分享一波“區塊鍊”紅利的目的,盲目的投入“區塊鍊”相關産品當中去,這其中,買賣虛拟貨币成為他們的首選,而買賣虛拟貨币就繞不開USDT。

因為市面上的虛拟貨币項目繁多,為了促進虛拟貨币市場的交易便利,以及維持虛拟市場的穩定,2014 年美國 Tether 公司發行了第一個穩定币(Tether USD,簡稱 USDT,中文名稱為泰達币),Tether公司宣稱将嚴格遵守1:1的準備金保證,每發行1枚 USDT 代币,其銀行帳戶都會有1美元的資金作為保障。所有的貨币都有與usdt的兌換比例,類似于彙率。因此普通人購買相關虛拟貨币的途徑是:一,将法币(人民币、美元)兌換成USDT;二,通過USDT購買對應的虛拟貨币(比特币、以太坊、狗狗币等等),與之相反,抛售虛拟貨币的路徑就是:一,将虛拟貨币兌換成USDT;二、将USDT兌換成法币。因為USDT價格很穩定,所以又稱為穩定币。

usdt是怎麼被盜的(淺析涉及USDT的相關犯罪)1

二、USDT涉及哪些犯罪

為了了解USDT涉及案件的具體情況,筆者統計了2020年至今涉及USDT的相關數據,通過元典智庫搜索查詢,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出現的條目是343次,詐騙罪出現的條目是252次、掩飾、隐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條目出現的次數是242次、傳銷罪出現的次數是71次。下面我們就通過案例具體分析相關案件的具體特征。

(一)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2021)甘0503刑初118号:2020年6月底,被告人職某通過蝙蝠聊天軟件認識了一個網名叫“麥扣”的人,對方讓職某找人在火币網幫他買USDT虛拟貨币,承諾幫他買10000元的USDT給職某65元的傭金,職某又通過蝙蝠軟件認識了專門帶人在火币網買USDT虛拟貨币幫别人“搬磚”洗錢的宋某(已起訴)。2020年7月初,職某以每天1000元的工資先後雇傭被告人劉某1、王偉(外地另案處理)前往湖南嶽陽與宋某會合。由宋某在嶽陽當地糾集龍某等擁有火币網賬戶且能夠買USDT的人,職某負責聯系其上線“麥扣”提供購買USDT的資金,雙方合作使用“麥扣”的錢财購買USDT後再轉入“麥扣”提供的OM數字錢包中。(2022)湘02刑終29号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李玉受深圳市某公司雇傭,利用公司提供的銀行卡和自己的銀行卡,通過火币網和“pex”接單平台之間倒賣USDT币,為他人犯罪轉移資金。後被告人李玉所使用的數張銀行卡陸續被凍結,被告人李玉也從該公司離職。在明知上述倒賣USDT币的行為會被凍結銀行卡的情況下,被告人李玉在離職後仍從事倒賣USDT币的行為,并将倒賣方法傳授給被告人蔣玮、肖曉輝及李倫棉、資钍(均在逃),後被告人肖曉輝将從被告人李玉處學到的倒賣USDT币的方法傳授給被告人肖嘉輝。被告人李玉、蔣玮、肖曉輝、肖嘉輝為謀取利益,通過操作數字貨币倒賣USDT币,為他人犯罪轉移資金,并從中賺取走賬資金約千分之二點八的費用作為好處費。具體事實如下: 2019年3月左右,在深圳的出租屋内,由被告人李玉提供資金,被告人蔣玮使用自己的銀行卡綁定“pex”接單平台并負責操作,所獲的利潤由被告人李玉、蔣玮按4:6分配。同時,被告人李玉提供資金,由他人使用自己的銀行卡綁定“pex”接單平台負責操作,所獲取的利潤由被告人李玉與他人按比例分配。 2019年4月,被告人李玉、蔣玮從深圳轉移至長沙,并繼續在長沙的出租屋内進行倒賣USDT币的操作。2019年6月,被告人肖曉輝通過被告人李玉知曉了具體的操作方法後,利用自己的銀行卡實施上述倒賣USDT币的行為。2019年8月左右,被告人蔣玮與他人共同出資,由被告人蔣玮提供銀行卡綁定“pex”接單平台并操作倒賣USDT币,獲取的利潤由被告人蔣玮與他人按比例分配。同時,被告人李玉将放在被告人蔣玮銀行卡中的部分資金轉入被告人肖曉輝的賬戶,由被告人肖曉輝提供銀行卡綁定“pex”接單平台并負責操作,獲取的利潤由被告人肖曉輝、李玉按7:3分配。 2020年3月,被告人肖曉輝将上述操作方式告知被告人肖嘉輝,一直到2020年9月,被告人肖曉輝、肖嘉輝共同出資,使用被告人肖嘉輝的銀行卡綁定“pex”接單平台倒賣USDT币,獲取的利潤由被告人肖曉輝、肖嘉輝按4:6分配。被告人李玉使用了其本人四張銀行卡實施上述行為,該四張銀行卡轉入資金流水達834萬餘元。被告人蔣玮使用了其本人十三張銀行卡實施上述行為,該十三張銀行卡轉入資金流水達781萬餘元。被告人肖曉輝使用了其本人五張銀行卡實施上述行為,該五張銀行卡轉入資金流水1577萬餘元。被告人肖嘉輝使用了其本人四張銀行卡實施了上述行為,該四張銀行卡轉入資金流水611萬餘元。

上述兩個案例中,行為人的犯罪模式大體包括兩類:

1、明知銀行卡中的錢為贓款,仍然使用這些資金幫助購買USDT。嫌疑人的非法所得一般為轉賬流水的千分之六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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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為模式一

2、明知道小平台内購買USDT的錢财多為贓款,仍然在該平台内出售USDT。行為人通過賺錢火币網和其他平台之間的價差,來獲取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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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為模式二

上述行為模式為什麼構成幫信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行為在客觀上确實為犯罪提供了支付結算的幫助。那麼認定行為模式構成幫信罪的關鍵就是認定行為人“明知”,結合司法實踐,很多幫信罪的嫌疑人到案後都表示自己不知道幫助了網絡犯罪支付結算,那麼明知的認定就是理論和實務界讨論的熱點。

那麼現階段,司法實踐當中司法機關認定犯罪嫌疑人“明知”的依據又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19〕15号,20191101)第十一條 為他人實施犯罪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一)經監管部門告知後仍然實施有關行為的; (二)接到舉報後不履行法定管理職責的; (三)交易價格或者方式明顯異常的; (四)提供專門用于違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術支持、幫助的; (五)頻繁采用隐蔽上網、加密通信、銷毀數據等措施或者使用虛假身份,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的; (六)為他人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提供技術支持、幫助的; (七)其他足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确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查證被幫助對象是否達到犯罪的程度,但相關數額總計達到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标準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嚴重後果的,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在行為人不承認主觀明知的前提下,司法機關通過觀察行為人是否滿足《解釋》十一條的相關規定,若滿足其中任何一個,都推定行為人明知,此時就算行為人本人不認罪,司法機關仍然可以對其進行定罪量刑!

區塊鍊在今後的一段時間之内仍然是熱點概念,虛拟币市場在可預見的将來其市場也将越來越大,市場經濟形勢下,人民群衆追逐虛拟币,買賣虛拟币,希望獲得新事物新技術早期紅利的行為沒有錯,但同時,我們也應該謹記,我們隻賺應該賺的錢,切不可被貪婪迷住了眼睛,堕入了犯罪的泥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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