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院關于認罪認罰,其還沒有判刑和執行刑罰,不存在減刑問題,而是“從輕減輕處罰”。
2、至于如何從輕減輕處罰,根據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和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酌情決定。如果不是惡性刑事犯罪案件、犯罪情節輕微、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最輕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3、從寬分為實體上從寬和程序上從簡兩方面。對認罪認罰案件,屬于基層法院所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認罪認罰可以适用速裁程序進行審判。對于基層法院管轄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的案件,可以适用簡易程序。在審理當中,被告人對程序适用提出異議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簡化審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轉為普通程序進行審理。這是程序上的從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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