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生命權的法律後果有特殊性:
第一,被侵權人不再是侵權請求權的主體。被侵權人死亡後,權利能力消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定,此時應當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對侵權人主張侵權責任。
第二,生命雖然是法律保護的最高利益,但是生命喪失本身并不能獲得賠償,所謂的死亡賠償金,并非對“命價”的賠償,而是對财産損害的賠償。
生命權:是以自然人的性命維持和安全利益為内容的人格權。我國《民法通則》第98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民法通則》裡所表述的生命健康權,實際上是生命權、健康權與身體權的總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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