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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終結執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由于出現了某種特殊情況,使執行程序無法或無需繼續進行,從而結束執行程序。
法條依據
根據民訴法257條以及《最高院執行立案結案意見》第17條的規定,終結執行的有下列13種情況: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或者是當事人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産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或其他組織被撤銷、注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歇業、終止後既無财産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也沒有能夠依法追加變更執行主體的;
(七)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免除罰金的;
(八)被執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産的;
律師解讀
1.終結執行是因為正在進行的執行程序出現了不可能或沒有必要繼續進行的法定事由,法律規定法院可依職權裁定結案,屬于非正常結案方式,裁判文書确定的申請執行人的權益沒有最終完全實現。
2 .不能隻是從“終結執行”這一詞組的字面上來作理解,而認為“終結”就是執行工作因為各種原因不再實施了,也即是結案才叫終結。顯然,這一對于“終結執行”的“終結”作這一理解是不恰當的,這一理解其實是廣義的理解,應是與結案同義。在這裡,對于“終結執行”的“終結”,應是作了限定的,有特定的含意,即是有條件執行或者完全執行,而因各種原因不予執行或不完全執行,即給予結案的意思。要特别強調的是,“終結執行”的“終結”應是作狹義的、特定的意義來作理解,不能擴大化。要明白,終結執行隻是執行結案的一種方式,終結執行裁定也隻是一種執行結案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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