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國家公務員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受理國家公務員申訴的機關是原處理機關、行政監察機關和上級行政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
2、第八十一條,國家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處理機關申請複核,或者向同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申訴,其中對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監察機關申訴;
3、受理國家公務員申訴的機關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4、複核和申訴期間,不停止對國家公務員處理決定的執行;
5、第八十二條,國家公務員對于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可向上級行政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提出控告;
6、受理國家公務員控告的機關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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