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官放火的俗語是隻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允許當官的放火胡作非為,不允許老百姓點燈照明。比喻統治者能夠胡作非為,老百姓的正當言行卻受到種種限制。現比喻隻許自己任意而為,不許他人有正當的權利。
宋·陸遊《老學庵筆記》卷五:“田登作郡,自諱其名,觸者必怒,吏卒多被榜笞,于是舉州皆謂燈為火。上元放燈許人入州治遊觀,吏人遂書榜揭于市曰:‘本州依例放火三日。’”
田登作郡守,怒人觸其名,犯者必笞(chi,用竹闆打),舉州皆謂燈為火。值上元(舊曆正月十五為上元節)放燈,吏揭榜于市,曰:“本州依例放火三日。”俗語雲,“隻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正是源自于此。
翻譯為:田登做州官時,自己規定要避諱他的名字,誰誤犯了他的名字就生氣,吏卒大多因此挨闆子。人們不得不把“燈”叫做“火”。正月十五擺設花燈,允許民衆進城觀看,吏卒書寫告示,公布在集市上:“本州依照慣例,放火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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