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民事訴訟法或者刑事訴訟法,均沒有規定開庭後幾日内應當下達判決,隻是規定了案件的審理期限。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的規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内審結。而一審簡易案件是在三個月以内結案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2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民事訴訟法》第161條規定,人民法院适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内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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