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務機關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該企業的紅利不應該計入企業的收入,而應該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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