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有四大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一章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1、公安部門管理的公安警察,即狹義“公安”,包括治安警、戶籍警、刑警、交警等。
2、國家安全部門管理的國家安全警察。
3、勞改勞教部門的司法警察、法院、檢察院系統的司法警察。
4、海關管理的緝私警察。
擴展資料
人民警察具體職責: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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