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是指檢察機關對刑事被告人提起公訴,請求法院對刑事被告人進行實體審判的法律文書。
在宣告判決之前符合情形可以改。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四百五十八條規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發現被告人的真實身份或者犯罪事實與起訴書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實不符的,或者事實、證據沒有變化,但罪名、适用法律與起訴書不一緻的,可以變更起訴;發現遺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訴和審理的,可以追加、補充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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