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證明發現案件和偵查過程的證據。證明故意傷害案件的來源和案件的偵查過程(發現、确定犯罪嫌疑人情況,犯罪嫌疑人歸案情況,以及合法收集證據的過程)。
1、報案記錄、到案經過、舉報材料等,輕傷案件受害人要求公訴的,要出具書面意見;
2、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立案決定書、破案報告等;
3、改變管轄的要有移送案件通知書。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緻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緻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殘忍手段緻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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