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銀行來說一般是不能簽空白合同,但是需要根據法律規定進行。
格式合同中通常包括一些空白條款,本應由當事人合意補充完整,但實踐中經常出現未填寫而發生争議的情況,争議焦點一般集中在空白條款、格式合同及當事人事後補填内容的效力。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1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争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緻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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