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的設立模式主要有公司式、契約式、虛拟式、組合式、有限合夥制、信托制。
【法律依據】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三條,按照基金合同約定,非公開募集基金可以由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管理人負責基金的投資管理活動,并在基金财産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對基金财産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九條,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應當建立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執業風險基金用于償付合夥人執業活動造成的債務。執業風險基金應當單獨立戶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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