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管轄法院,通常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則,由原告到被告戶籍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如果被告戶籍所在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緻的,需到被告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2條之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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