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吓、威脅是以加害他人權益或公共利益等事項威脅他人,使他人心理感到畏怖恐慌。被别人恐吓後果比較嚴重的,可以考慮報警處理,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對對方采取行政拘留的措施,情節嚴重者會按照尋釁滋事罪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吓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财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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