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農村租賃的耕地是可以辦理土地證的,國家對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實行統一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條:國家對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實行統一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确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應當将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全部家庭成員列入。
登記機構除按規定收取證書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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