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折讓是指購買者由于商品質量或品種不符合規定要求,但對于這部 分商品不作退回處理,而是要求在價格上給予某些折讓的事項。制度規定, 無論是本年銷售的産品,還是以前年度銷售的産品,發生的銷售折讓都作為 當月産品銷售收入的減項處理。
銷售折讓如發生在确認銷售收入之前,則應在确認收人時直接扣除銷售 折讓後的金額确認;企業已确認銷售商品收人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的,且不屬于資産負債表日後事項的,應當在實際發生時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人, 如按規定允許扣除增值稅額的,還應沖減已經确認的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企業已經确認銷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時,按應沖減的銷 售商品收人金額,借記主營業務收人科目,按專用發票上注明的應沖減 的增值稅銷項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按 實際支付或應退還的價款,貸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
如果發生 銷售折讓時,企業尚未确認銷售商品收人的,則應在确認銷售商品收人時直 接按扣除後的金額确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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