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婚姻法》第34條、《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5條的規定,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内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内,男方不得請求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争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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