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的權利分程序上和實體上兩種,主要有仲裁管轄權,自裁管轄權,進行程序的權利,決定實體适用法律的效力,證據上的權利,指定專家人與鑒定人的權利,證據及财産保全的權利,作出裁決的權利。
仲裁庭的義務有以下内容:公正性與獨立性、進行必要的仲裁程序,避免不必要的拖延與開支,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依據當事人約定或法律規則規定的實體法做出裁決,裁決的内容與形式合法,披露與請求回避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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