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發生之後當事人是否聘請律師完全屬于個人自由,并不是訴訟必須聘請律師。如認為可以當庭正确引用法律,清晰說明事實的話,就沒有必要聘請律師。
【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54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58條,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隐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曆資料;
(三)僞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曆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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