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第三條 ,遺産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财産。
它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産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财産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産。
《繼承法》第四條, 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應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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