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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集成項目管理師買什麼資料書

科技 更新时间:2025-03-11 08:16:35

  系統集成項目管理師買什麼資料書(學系統集成項目管理工程師)(1)

  1. 項目變更約定1.1.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2.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2.1. 繼續履行2.2. 采取補救措施2.3. 賠償損失2.4. 支付約定違約金或定金3. 注意事項3.1. 當事人的法律資格3.2. 質量驗收标準3.3. 驗收時間3.4. 技術支持服務3.5. 損害賠償3.6. 保密約定3.7. 合同附件3.8. 法律公證4. 關于合同不明确情況的處理4.1. 當事人對标的物的質量要求不明确的,按國家标準和行業标準4.2. 沒有這些标準的,按産品通常标準或符合合同目的的标準執行4.3. 履行地點不明确時,按标的性質不同而定:接受貨币在接受方,交付不動産的在不動産所在地,其他标的在履行義務方所在地4.4. 履行期限不明的,債務人可随時履行,債權人可随時要求履行,但應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4.4.1. 兩年4.5. 履行費用負擔不明确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4.6.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4.6.1. 【21上選56】4.6.2. 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事項,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确定4.6.2.1. 【22上選56】5. 合同變更控制系統5.1. 變更的提出5.2. 變更請求的審查5.3. 變更的批準5.4. 變更的實施5.5. 【19上選58】5.6. “公平合理”是合同變更的處理原則5.6.1. 首先确定合同變更量清單,然後确定變更價款5.6.1.1. 【21下選57】5.6.1.1.1. 【19下選57】5.6.1.1.2. 【22下選56】5.6.2.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項目變更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5.6.3. 合同中隻有類似于項目變更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5.6.4. 合同中沒有适用或類似項目變更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适當的變更價格,經監理工程師和業主确認後執行5.6.4.1. 【20下選57】6. 合同檔案管理6.1. 合同文件管理7. 索賠處理7.1. 索賠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而遭受損失時,向另一方提出賠償要求的行為7.2. 屬于經濟補償行為,而不是懲罰7.3. 目的7.3.1. 工期索賠7.3.1.1. 延長施工時間7.3.2. 費用索賠7.3.2.1. 調整合同價款7.4. 依據7.4.1. 合同規定的索賠7.4.1.1. 在合同文件中能夠找到依據7.4.2. 非合同規定的索賠7.4.2.1. 合同文件中沒有專門的文字叙述7.4.2.2. 根據該合同某些條款的含義,推論出一定的索賠權7.5. 業務性質7.5.1. 工程索賠7.5.1.1. 工程項目建設中施工條件或施工技術、施工範圍等變化引起的索賠事項7.5.1.2. 頻率高,索賠費用大7.5.2. 商務索賠7.5.2.1. 物資采購、運輸和保管等方面引起的索賠7.6. 處理方式7.6.1. 單項索賠7.6.1.1. 一事一索賠7.6.2. 總索賠7.6.2.1. 綜合索賠或一攬子索賠7.6.2.2. 對整個工程(或某項工程)中所發生的數起索賠事項,綜合在一起進行索賠7.7. 條件7.7.1. 存在違約行為和事實7.7.2. 造成了損失7.7.2.1. 業主也無法預見到的客觀原因7.7.2.1.1. 延長工期補償,但得不到費用補償7.7.2.2. 業主自身方面的原因7.7.2.2.1. 延長工期,還應給予費用補償7.7.3. 責任應由對方承擔7.8. 依據7.8.1. 實施合同文件,包括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7.8.2. 法律如《合同法》、行政法規和地方法規7.8.3. 信息系統工程的标準、規範和文件7.8.4. 憑證,包括來往文件、簽證及更改通知、會議紀要、進度表、産品采購7.8.5. 其他相關文件,包括市場行情記錄、各種會計核算資料7.9. 流程7.9.1. 提出索賠要求7.9.1.1. 索賠事項發生後28天内7.9.1.2. 書面的索賠通知書7.9.1.3. 向監理工程師正式提出索賠意向通知7.9.2. 報送索賠資料7.9.2.1. 在索賠通知書發出後的28天内7.9.2.2. 詳細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7.9.2.3. 向監理工程師提出7.9.3. 監理工程師答複7.9.3.1. 28天内給予答複7.9.3.2. 要求索賠方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7.9.3.3. 28天内未予答複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得到認可7.9.4. 索賠認可7.9.5. 持續索賠7.10. 原則7.10.1. 索賠必須以合同為依據7.10.2. 必須注意資料的積累7.10.3. 及時、合理地處理索賠7.10.4. 加強索賠的前瞻性8.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條規定,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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