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詢
您好,我和我的妻子于1990年辦了婚宴,但當時我們并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後,我覺得夫妻生活還算和諧,可妻子對我們的婚姻生活卻不大滿意。1993年,妻子以我們二人未領結婚證而婚姻無效為由肆意地和某男子同居,并以夫妻相稱。我想咨詢一下,我和我妻子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那我們二人的婚姻有法律效力嗎?
律師答疑
您與您妻子構成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是有法律效力的。事實婚姻通常定義為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而且群衆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事實婚姻中,男女已經具備了婚姻關系存續的實質要件,隻是缺少婚姻登記的形式要件,因此
事實婚姻雙方适用有關夫妻權利義務的規定。
發生糾紛時,我國法律對事實婚姻法律效力的認定是有區别的。法律作出了具體規定,以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公布實施為分界點,在此之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在此之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則按同居關系處理。結合您自身的情況來考慮,您與妻子從1990年辦理了婚宴,婚後就以夫妻關系生活在一起。可見,您二人的婚姻在1994年2月1日前就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因此您二人的婚
姻屬于事實婚姻,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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