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公務員調任規定》,調任是指國有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四級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層次的職級。據此規定,事業編制人員符合條件者可以調任至行政機關擔任相應職務或者職級。
一、《規定》中的調任條件結合實際細化為:
1.任職條件。擔任管理崗8級及以上滿2年,專業技術人員為副高級及以上職稱滿2年。
2.學曆要求。調入中央機關、省級機關任職的,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調入市(地)級以下機關任職的,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所有學曆必須能夠認證。
3.年齡限制。調任鄉科級領導職務原則上不超過45周歲;縣處級及相當層次職級原則上不超過50周歲;廳局級及相當層次職級的,原則上不超過55周歲。
4.編制規定。行政機關必須有空缺編制。
5.職數規定。行政機關必須有空缺的領導職務或者職級職數。
6.領導意見。行政單位主要領導必須同意,且願意向前推動調任工作,這是調任最關鍵的環節。
二、調任程序結合實際概括為:
1.動議調任。行政機關根據空缺崗位和職數,動議調任,并确定調任職位和條件。
2.提出人選。結合行政機關空缺崗位情況,提出拟調任人員的初步人選和具體情況。
3.征求調出單位意見。與調出單位溝通征求拟調意見,征得調出單位同意。
4.組織考察。拟調任機關成立考察組,對拟調人員的“三齡兩曆一身份”進行核查核實,到調出單位組織座談了解,确定考察意見。
5.集體讨論決定。黨組集體讨論研究,确定調任對象。
6.調任公示。按照要求張貼調任公示,一般不少于5個工作日。
7.報批或者備案。向組織部門報備審批。
8.辦理調動、任職和公務員登記手續。黨組下達任職文件,組織部門開具介紹信,行政機關人事部門辦理入編、工資、公務員登記手續。
體制内從企業和事業單位調任行政機關,稱之為逆向流動,主要是因為要占據行政編制,對應的行政編制經費預算,所以難度不是一般的大,特别是科級幹部調任,沒有機關主要領導點頭或者上級部門大領導助力,一般很難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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