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6日,丁某入職北京某文化公司,并與公司簽訂了終止日期為2021年4月15日的3年期限勞動合同,丁某入職後,工作一直十分順利,但是,這種順遂的工作生涯卻在2021年3月出現了轉折。
2021年3月的一個周末,丁某與家人在外遊玩的時候不慎摔倒,被醫院診斷為右臂骨折,
俗話說“傷筋動骨一百天”,何況丁某受傷的是慣用手,這三個多月的時間,自己的工作、生活肯定大受影響,所以,丁某也隻能遵循醫囑,向公司請病假在家養傷。
【事件發展】2021年4月初,在家養傷的丁某,突然接到公司人事的電話:“你的勞動合同4月15日就到期了,公司決定不再續簽,你4月16日就可以不用來上班了,同時公司會按照法律規定向你支付N 1的補償金”。
丁某接到電話後非常郁悶,自己在工作上一貫表現良好,這次公司不願意跟自己續簽勞動合同,很可能是因為自己休3個月病假太長了,公司想甩掉“包袱”,才終止勞動關系的。
【訴訟請求&訴訟結果】丁某咨詢了相關法律法規後,認為公司屬于違法解除,便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
經過仲裁、法院幾輪訴訟,法院認為,按照規定丁某可以享受6個月醫療期,丁某受傷病休,依法進入醫療期,公司在員工醫療期内,以勞動合同到期為由終止勞動關系,屬于違法解除,最終丁某勝訴,公司向丁某支付了近10萬元違法解除賠償金。
【律師評析】通常情況下,依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一方決定不續簽,确實隻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即可(N),如果單位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不再續簽,隻需要再另外支付一個月代通知金(即N 1)。
但是本案,并不适用上述的通常情況,丁某受傷休病假進入了醫療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和四十五條的規定:
在勞動合同期滿時,如果勞動者處于“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内”,勞動合同期限應當延續至該情形消失時,單位才能終止勞動和關系。
換句話說,雖然丁某的勞動合同是2021年4月15日到期,但是這個時間,丁某正處于醫療期内,那麼,丁某的勞動合同到期時間便自動向後順延了,如果單位這時仍然按照通常的“合同到期終止勞動關系”來處理,必然屬于違法解除。
【一分鐘掌握一個勞動法知識點】系列文章往期回顧
以案說法——為何辭退原因相同,同事賠2N,自己卻隻有N?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